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以素(天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津理工大学青年教师与学者公寓2-1-203。
法定代表人:王领第,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光耀雅苑。
法定代表人:谭文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以素(天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津仲调字第0085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素(天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8执3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