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以素(天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津理工大学青年教师与学者公寓2-1-203。
法定代表人:王领弟,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光耀雅苑。
法定代表人:谭文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以素(天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津仲调字第008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以素(天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津仲调字第0085号调解书指定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健
审判员 王国庆
审判员 李金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