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三联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三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路1号青岛传化公路港物流园内S2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山东***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三联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2)辽09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77元,减半收取3138.50元,由上诉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航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