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3民初473号
原告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57号。
被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3080232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庆同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和谐嘉园D-03地块17号楼5**4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物流有限公司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同花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1384.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檀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吕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