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市泓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461号 原告:海城市泓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腾鳌镇保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阜新市细河区北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第三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原告海城市泓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诉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泓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案件,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阜劳人裁字【2021】第0646号仲裁裁决书因***为原告付出事实劳动且风力发电塔筒内安装工作为原告工作组成部分而认定***与原告之间自2020年3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原告与***之间无劳动、劳务关系。2020年1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定施工合同,2020年2月15日原告将施工合同项目转包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负责招募工人进行施工,约定工人由***管理、工资由***负责发放、如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承担。现***受伤,根据合同约定与原告无任何关联。所以***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阜劳人裁字【2021】第0646号仲裁裁决书,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阜新市新邱区,且用人单位住所地亦不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境内,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