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3执36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哨冲新区(哨冲镇气象站旁水瓜冲委员会镇民政所敬老院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9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2750.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