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新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2737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00912。
法定代表人:胡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反诉原告):丹江口市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蒿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79888781Y。
法定代表人:任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淅,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提出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提出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第三人:刘修林,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江口市新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告丹江口市新源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予以合并审理。因刘修林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经原告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刘修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丹江口市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丹江口市新源置业有限公司分别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丹江口市新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7997元,应减半收取23998元,经本院决定收取4800元,由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87元,应减半收取3894元,经本院决定收取778元,由丹江口市新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永勇
审 判 员  赵满满
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鲁 洋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