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4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阳岭村沿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MA48YXRE-3。
负责人:柯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房县。
被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机构代码:18221009-1。
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4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0日,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言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