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54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生,住临清市。
被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乙鑫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7206013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钢铁路****-3-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7QNT0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建工有限公司、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建工有限公司、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告**建工有限公司、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