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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工有限公司、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54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生,住临清市。 被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乙鑫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7206013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钢铁路****-3-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7QNT0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建工有限公司、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建工有限公司、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告**建工有限公司、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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