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5民初20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8.19元,减半收取计2709.1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2709.1元)。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