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91民初1490号
原告:某某商贸张家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某某商贸张家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某某商贸张家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商贸张家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14元,减半收取计305.57元,由原告某某商贸张家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