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技术开发区区黄河六路333号丰泽御景18号楼1828。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鲁162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54697.97元及利息),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棣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控。现查明:**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各账户余款均不足;名下无证券、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登记信息。以上事实由无棣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桓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执)证明。2022年1月7日,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询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从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艳
审判员  蔡长松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