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民初149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六路333号丰泽御景18号楼1828号。
法定代表人:郭青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元,申请费5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志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孟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