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民初128号
原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温学民,经理。
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
原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许平
审判员高振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