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3民初1569号
原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号。
法定代表人:温学民,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
原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工程公司)与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园林工程公司诉称,2014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承包的北海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工程项目中的“室外配套绿化、景观、校区配套等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进行了施工,项目已通过验收并交接完毕,现已确定工程造价,被告未按约定付款,仍欠原告本金8603441.18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8603441.18元并承担利息90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以8603441.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万鑫公司管理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万鑫公司已经在2018年3月8日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立案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无棣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3月8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0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万鑫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提级管辖并受理了万鑫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庭提起。因此,万鑫公司管理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