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4财保8号
申请人:***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古冶区古榛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绿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717509.45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17509.45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晁 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