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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3370号 原告:***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古冶区古榛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平区郑庄子乡***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2元,由原告***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