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3370号
原告:***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古冶区古榛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平区郑庄子乡***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2元,由原告***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