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9民初2660号
原告:张国彬,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现住唐山市。
被告:***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北寺公园北行三百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国彬与被告***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国彬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8元,减半收取为3259元,由原告张国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