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3民初396号
原告:哈尔滨城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万龙丽水湾小区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原告哈尔滨城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城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城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城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城典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岩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