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申2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长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尧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开发区仙林大道**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巷**号号。
法定代表人:龚并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长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检测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工集团)、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公司)、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3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与长江检测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本案应当按照工伤处理,依法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对***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等被申请人应当予以支付。3.浙江建工集团提前进场施工,应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发生在中电熊猫公司项目地块上,该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住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长江检测公司,应一并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提交意见称,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人已将赔偿款支付给了***,***要求按工伤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中电熊猫公司提交意见称,中电熊猫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对***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以出事地点在中电熊猫公司地块为由要求中电熊猫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浙江建工集团提交意见称,***发生事故的工程、地点地点、时间均与浙江建工集团无关,其要求浙江建工集团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1.***主张与长江检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既未提交与长江检测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亦未提供从长江检测公司领取工资、长江检测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其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根据长江检测公司与***签订的吊装协议,长江检测公司系租用***的吊车,由***进行吊装作业,双方之间并非工程承发包关系,***要求本案按工伤处理缺乏依据。2.浙江建工集团中标和施工时间均在***受伤之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电熊猫公司将桩基工程和桩基检测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住建公司、长江检测公司,其对***的受伤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桩其检测并非住建公司的施工内容,其亦不应对***的受伤承担责任。***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3.后续治疗费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杭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