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4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621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仁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亦曼
书 记 员 陈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