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委托代理人张盼,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对(2015)吴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无锡梦为马不锈钢有限公司对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即货款200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诉讼费4353元。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56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984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后退回,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2021年4月至8月期间,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根据反馈结果,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6日期满),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078.34元,扣除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可受偿16094.34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本院分别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8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没有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16094.3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李晓东
审判员 殷志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