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瑞成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7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瑞成碗扣钢管租赁站,住所地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组。
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塘湾新村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3月01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021966********,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都花园**幢***室。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瑞成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相民初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898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