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瑞成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瑞成碗扣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一组。
经营者:***,女,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代理人:季兵、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塘湾新村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瑞成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封***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都花园19幢505室房地产,该房地产设定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执行中暂不处置该房地产;本院至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调取债权,据该公司工作人员反映,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已结束,但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债权未到期,本院遂冻结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民币2089890.23元;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挺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