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清申1号
申请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塘湾新村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梦为马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北环路33号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鑫公司)以被申请人无锡梦为马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为马公司)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未清算为由,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梦为马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梦为马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向梦为马公司送达提交书面异议的通知。
本院查明:梦为马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成立。2015年8月13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吴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梦为马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创鑫公司货款20万元及该款从2014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梦为马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创鑫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对梦为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梦为马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创鑫公司申请执行。后因梦为马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裁定终结上述判决的该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7日,梦为马公司因未依法参加年度公示、未依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梦为马公司仍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
本院认为,梦为马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公司登记机关是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梦为马公司因未依法参加年度公示、未依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梦为马公司已于2018年6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已停止营业。梦为马公司已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依法应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至今仍未组织清算。创鑫公司作为梦为马公司的债权人,在梦为马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无锡梦为马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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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黄晔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