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5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国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
经营者***。
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塘湾新村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国平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高新区国平钢管租赁站租赁费用1655570元,分4期支付,被告应于2016年2月6日前支付7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35557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指定付款账户如下:户名:苏州高新区国平钢管租赁站;开户行:农业银行通安支行;账号:539301040009583)二、如被告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应另行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国平钢管租赁站违约金280000元,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28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2764元,减半收取11382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国平钢管租赁站负担。四、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苏州高新区国平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1957325元。
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部门未查询到其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线索,本院在第三方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因尚未决算,未到履行期,暂无法执行。本院遂将被执行人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957325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012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