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81民初1232号
原告郑州碧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波公司)与被告巩义市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第三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碧波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泰合公司的起诉。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海、崔利凡,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借用泰合公司资质与被告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后原告进行了实际施工,并于2018年12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该工程经巩义市审计局审计工程款为2,873,040.67元,原告也予以认可,应视为已决算。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被告城建公司主张工程款。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至原告起诉时已满2年,工程质量保证金被告不应再予以扣除。被告城建公司已支付了1,230,000元工程款,尚欠1,643,040.67元未付,被告城建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1,643,040.67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泰合公司系出借资质,本案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亦不存在泰合公司截留原告工程款的情形,故泰合公司不是必要的诉讼参与人,原告撤回对泰合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0日,原告碧波公司与泰合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碧波公司以泰合公司的名义参加巩义市农村骨干路网(新沟至南官庄××)绿化工程第八标段项目招投标,碧波公司对中标的项目独立运作,所有费用由碧波公司承担。泰合公司负责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人员资质证书等用于项目投标报名及投标时所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开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碧波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负责投标过程的全部费用和向甲方交纳管理费,负责缴纳工程的各项税款,负责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泰合公司给碧波公司出具了委托书一份,委托碧波公司员工崔利凡自2017年4月15日起全权代表泰合公司负责巩义市农村骨干路网(新沟至南官庄××)绿化工程的施工及工程款结算等全部事项。
2017年3月30日,碧波公司以泰合公司名义中标巩义市农村骨干路网(新沟至南官庄××)绿化工程第八标段项目。中标后,碧波公司从2017年4月开始以“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农村骨干路网绿化工程第八标段”名义开始施工。
2018年8月20日,碧波公司以泰合公司名义与被告城建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6,183,566.17元,工期为180天。施工合同12.4.1条约定“工程完工后经初验合格,付款额度为工程实际计量的40%;保活期满经验收后,付至工程实际计量的80%;经评审后,付至工程实际计量的85%;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付至工程实际计量的95%;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15.4.1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为质保期”。
2018年12月10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19年3月13日,城建公司支付泰合公司1,230,000元工程款。泰合公司将该款转入碧波公司员工崔利凡的账户。后巩义市审计局对案涉绿化工程进行造价审计,2021年1月22日,碧波公司以泰合公司名义复函巩义市审计局,表示对巩义市农村骨干路网(新沟至南官庄××)绿化工程(四、五、六、七、八)施工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确认的工程造价2,873,040.67元予以认可。后原、被告因工程款的给付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另查明,2019年9月28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给被告城建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泰合公司的工程款2,008,242元。2020年7月27日,潢川县人民法院给被告城建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泰合公司的应得收入进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
被告巩义市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碧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43,040.6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8元,减半收取计9,794元,由被告巩义市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3×××60;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
审判员 郅守峰
书记员 谷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