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483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