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665号
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南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
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