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8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
法定代表人:丁荣喜。
被告:江苏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泰州市鼓楼南路293-8(金融服务区**东半区)/div>
法人代表:陆志勇。
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江,住江苏省泰州市南通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文柏。
原告***与被告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亚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