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佳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390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佳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5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佳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佳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2429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