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450967560)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浙江省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825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货款132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883元。
本案在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9年1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法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
2、2019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月3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对其限制消费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22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88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25执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 咏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