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1884号
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450967560(1/1),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