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浙某某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1884号 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450967560(1/1),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