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2942号
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450967560,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