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81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原衢州天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450967560,登记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系其员工。
被执行人:郑苏见,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苏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1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苏见支付申请执行人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货款2392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苏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郑苏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苏见逾期未足额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苏见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郑苏见户籍地所在乡镇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郑苏见名下有浙H×××××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置,除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郑苏见在本院涉及系列被执行案件,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截至2018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14.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苏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郑苏见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苏见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堃环保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苏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81执16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 旭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