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6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街道沙冲南路2号商住楼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飞。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16民初11126号判决书,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197元及利息,执行费533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也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法院协助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成 虹
书 记 员 盛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