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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512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街道沙冲南路(2号地块)2号商住楼二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DE5H3L。 法定代表人:黄**飞。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可持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回650.00元。 审 判 长  赵 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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