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512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街道沙冲南路(2号地块)2号商住楼二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DE5H3L。
法定代表人:黄**飞。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可持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回650.00元。
审 判 长 赵 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