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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同进线缆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三合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3822号 原告:沈阳同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025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三合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新兴江城B2区3#204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同进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三合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沈阳同进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材料款人民币121,733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从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人民币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供应材料,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持续欠付材料款。截止2022年6月29日,被告已累计欠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121,733元,逾期付款损失未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合同约定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未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