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0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北屯市安庆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新疆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
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新疆北屯市。
原审被告: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689598240G,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得仁商贸建材综合市场一楼三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审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980139Y,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一八七团幸福路南街51号。
法定代表人:于运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需与被上诉人***、***进行工程结算,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2元,减半收取294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