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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民初53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 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980139Y,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一八七团幸福南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8880397H,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龙江东街365号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期间原告申请鉴定,2021年11月15日,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将本案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2021年11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庭外协商,本院将本案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邀调解员调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2元,减半收取38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闫 燕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