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民初53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
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980139Y,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一八七团幸福南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8880397H,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龙江东街365号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期间原告申请鉴定,2021年11月15日,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将本案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2021年11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庭外协商,本院将本案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邀调解员调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2元,减半收取38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闫 燕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