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民初141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980139Y,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一八七团幸福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屯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068836402A,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团结路东区南九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屯市屯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86FNC5Y,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新区龙山路206号土地学会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屯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市屯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屯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市屯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账目已算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屯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市屯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18.34元,减半收取5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