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死者***之子),男,汉族,1994年4月5日出生,新疆艺术学院在校学生,住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4年6月15日出生,一八七团创业园道路项目工程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山,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980139Y,住所地北屯市一八七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9月17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新疆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该公司工程师,住北屯市。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丰庆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丰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1001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死者***所驾驶的铲车车主是谁。如果死者***所驾驶的铲车车主不是其本人,而是其他人,本案是否存在要追加雇主作为当事人。二、死者***与**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是租赁关系或雇佣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三、施实侵权行为人***或如果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被上诉人丰庆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如果应承担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五、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以上事实需进一步审理查明。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1001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10495.44元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预交的3406.26元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