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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0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新疆布尔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系***弟弟),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布尔津县。 原审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980139Y,住所地北屯市一八七团幸福南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闫 燕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