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5财保242号
申请人:**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工业园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致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致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致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