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开某某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1456号
申请人: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2253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沙冈金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706311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花,是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厦公司)与被告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厦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愿为长厦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