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2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尚集街与三水路交汇处(**企业公园)。 法定代表人:赵文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虎歇路023新媒体产业园5栋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 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