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某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473号 申请人: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耀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耀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开元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分理处的存款213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