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7900号之一
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2253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道文博路财智中心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9LU7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23元,由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滨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