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7900号之一 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2253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道文博路财智中心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9LU7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23元,由原告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滨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