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9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92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票据款1440740.65元、利息、案件受理费9011.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屋,现已进行了查封(属于轮候查封),但未达到处置条件,故暂无法进行处置;3.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4年3月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3月6日,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票据款1440740.65元、利息、案件受理费9011.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渝0192执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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