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执337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99号。
被执行人: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九路16号B座30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津0111民初110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2427.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超